宁波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纳入清单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同级网格化主管单位明确职责范围,确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或者共同办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必要经费等保障,并接受同级网格化主管单位的工作监督。有关单位未落实前款规定的,同级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未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清单事项作退出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