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采集、报送网格内人口、家庭、单位等基础信息;

(三)了解、记录、反映社情民意、群众诉求;

(四)排查、报送、化解、处置或者协助处置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风险隐患;

(五)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应急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便民服务、志愿服务和关爱服务;

(七)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基层治理工作事项;

(八)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