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