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