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