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与施工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