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条已废止采暖期内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提前3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