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凡需使用城市集中供热或扩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