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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以下的以非经营为目的的畜禽养殖户,造成畜禽养殖污染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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