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相应市场主体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