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乡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城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