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五章 供水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城乡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城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