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医院、商场、市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等应当配备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等有效传播方式,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并根据暴雨险情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遇有暴雨危及安全的突发情况,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人员等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部门,并向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