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