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渠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诉求办理和社会治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热线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识和合理预期。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