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诉求人应当如实表达诉求,并对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信息方可办理的事项,诉求人应当如实提供。
鼓励诉求人实名表达诉求。
诉求人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尊重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秩序,客观评价诉求办理情况。
诉求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热线谋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或者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机构或者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求办理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