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统筹编撰红色教育读物。

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党校(行政学院)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打造高水平红色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点、研学基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建立长效机制,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开设专题课程,组织进行现场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