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