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