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相关内容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