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健全畜禽信贷担保和保险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肉业全产业链信贷支持力度,推广农牧户小额普惠贷款模式,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

鼓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