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草原水利、电力、饲草料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舍饲半舍饲圈养,鼓励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