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草原水利、电力、饲草料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舍饲半舍饲圈养,鼓励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