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盟、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能:
(一)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二)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和区域人才协调发展,研究处理全局性、战略性、跨地区、跨部门的人才工作重大事项;
(三)对接上级重点人才计划,研究部署和落实人选培养推送工作,组织实施人才工程、计划、项目;
(四)完善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人才工作宣传和理论研究;
(五)加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导督促人才工作重大部署落实。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