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