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牧等部门应当加强乳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