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