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