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