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

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