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