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名誉、荣誉或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