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