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应当按期对当地的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论证,并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和发布简报及年度公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