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全省和区域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及水文分析计算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省水文机构或者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实施或者水文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