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文情报预报第十七条有效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