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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省社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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