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