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