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