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停止危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