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
(五)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自招领信息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移送市公安机关处理。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