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与其他市州相连的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四川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