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