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本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