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省人民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学生(青年)运动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