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省人民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学生(青年)运动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