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管和服务第三十条有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因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