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市场主体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投资人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通知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记载公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