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试验区详细规划、片区城市设计以及产业发展、教育创新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试验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试验区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保持充分衔接。

经过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