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试验区应当配合公安出入境等管理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访问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试验区国际学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访问人员等提供更加便利、开放的出入境以及停居留服务。

试验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