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支持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境外知名院校在试验区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试验区独立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允许境外高水平企业依法在试验区独资办学。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在试验区开办专业化培训机构或者开展联合培训项目。支持与国际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国际教育机构、国际大型教育类企业在试验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者研究中心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