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沉迷防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