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